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叫法违宪
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从李治东煽动民族仇恨、仇视一案说起: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叫法违宪
鉴于网络影响巨大,徇私枉法的判决书已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法院网站上撤下!“族教捆绑”已经危害到司法公正了。
《古兰经》和以它为根据的伊斯兰教法律把各个不同民族的地理和人文归结为一个简便的公式,即把他们分为两种国家和民族??正统教徒和异教徒。异教徒就是‘哈尔比’,即敌人。伊斯兰教宣布异教徒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在穆斯林和异教徒之间造成一种经常互相敌视的状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0页。)
从马克思批判伊斯兰教,指出伊斯兰教的本质这段话可以看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也就是所谓的正统教徒——”穆斯林民族“,这样民族分法依据的是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这是违背中国的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
从任杰著《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2007)上查到,杨静仁应该是推动回族与伊斯兰教分离的主要人物之一。此书第63页:1958年春,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和副部长、民委副主任汪锋、民委副主任杨静仁等到西北调查回族宗教问题,去了陕西、甘肃、宁夏,“杨静仁还深入一个合作社逐户访问回族群众,体察了群众的真实感情,积极主张进行宗教制度的改革,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回京后,在5月召开的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做题为《宗教压迫是压在回族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的发言,为在伊斯兰教中进行宗教制度的改革而大声疾呼。”接着在青岛召开了“关于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会议形成了《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报中共中央批准,1958年8月10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发出该《意见》,其中第二条原则就是“宗教与民族分开”。(另外一点值得一提,因为涉及“宗教自由”:三是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分开,信仰自由,制度要改,要改的制度有11条,(5)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7)干涉婚姻自由和压迫歧视妇女的制度,(8)强迫儿童学教义和封斋的制度,(11)对教徒的宗教处罚制度,等等。)中共中央(1982)19 号 文件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 ,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所以,“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叫法不仅违背中国宪法,也违背统战部“回族和伊斯兰教分开”及中共19号文件之宗教、民族政策。而坚决执行宗教民族政策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法律条文。
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刑终裁定书上看到,正是此类,他们无视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伊斯兰教具有民族性”这样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民族分法;“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有回族、维吾尔等十几个民族”这是族教捆绑。
现任民宗委主任朱维群曾说“有些共产党员其实是宗教徒”。有些共产党其实就是穆斯林。他们网络上有个名称——“穆共”。长期以来,正是此类将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民族分法渗透到政府网站及出版物上,公然破坏宪法。他们达到了这样的目的:以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取代中国宪法的目的;将中共19号文件信仰是个人私事,变成民族问题;“族教捆绑”将他们眼里仅仅带有伊斯兰教元素文化的十几个世俗民族和其他四十几个世俗民族敌对起来。如马克思所揭示。可见“穆共”。是长期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判决书中出示所谓证据的沈阳市宗教局和兰州宗教事务委员会即是此类黑恶势力)
正是这些“穆共”黑恶势力长期向政治领域渗透的结果导致沈阳市司法机关徇私枉法: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国保大队:把伊斯兰教当中国不存在的第五十七个民族;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以李治东攻击“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提起公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李治东引用马克思批判伊斯兰教的论断及回族党员杨静仁《宗教压迫是压在回族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为攻击伊斯兰教的证据;以李治东评论伊斯兰教客观教义(阿卜杜拉 伊本 伊本转述:“对于和牲畜发生性关系者没有规定的处罚”(艾卜·达乌德 38:4450)兽交还出现在《伟嘎耶教法经解》清洁卷“与羊交媾未射精不必洗大净”见第10页)不科学为歧视“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证据;无视语境:以李治东骂顺从极端教义的暴恐分子及破坏宪法“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穆共”,为“真猪”“穆畜”,为侮辱“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证据。值得一提的是沈阳的司法机关都没拿出一条李治东攻击、歧视中国五十六的民族的证据,只有所谓的李治东评论伊斯兰教的证据。
就这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以宪法序言之马列为指导,不以宪法宗教信仰自由为依据,却以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为依据,以偷梁换柱的手段,将“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等同回族、维吾尔族等十几个中国法律所定义的世俗民族。马克思: “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于是,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把批判伊斯兰教荒谬变成了煽动民族仇恨、歧视。这就是李治东被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缘由。
“穆共”为什么这样做? 有什么教义就有什么教徒。
如《多桑蒙古史》这样记载:有一天,有人告诉(忽必烈)大汗说,《古兰经》里有这么一句话:“杀死一切崇拜多神的人!”大汗恼怒万分,马上召来几名伊斯兰教断事官。他们不得不承认的确有这么一段。忽必烈便问:“那你们为什么不执行你们真主的命令?”他们诚实而不机智地回答说:“因为我们还没有权力。”(P188)
取得政治权力或政权的穆斯林要执行真主的命令。如那烂陀寺僧人被杀、藏书被烧便是他们眼里异教徒的下场。李治东所谓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一案就是今天实例。
正如明代憨山大师释圆觉经中“邪师过谬,非众生咎”所表达的意思:众生因邪师邪教而邪,这不是众生的过错,是邪师邪教之过。且看以下伊斯兰教极端教义:
侵略本质:
穆罕默德和欧麦尔命令穆斯林侵略异教徒的国家,与他们战斗,直到他们只敬拜安拉或交纳人丁税。 (布哈里圣训4:53:386)
最好的穆斯林是那些用将锁链扣着人的颈项直到他们接受伊斯兰的穆斯林 (布哈里圣训6:60:80) 。
穆罕默德奉命和人类进行斗争,直到他们念清真言。 (布哈里圣训1:25,392,393;4:52:196)
穆罕默德说神(真主)保证,自愿参与圣战的人,若生存,会得战利品为报酬,若死去,会进入乐园(布哈里圣训1:2:35;4:52:46)
穆罕默德说:穆斯林最好的善行,除相信神(真主)及穆罕默德外,是为神(真主)的缘故参与圣战(布哈里圣训1:2:25)
对叛教者:
若有人叛教,改变他对伊斯兰的信仰,就把他杀了(布哈里圣训4:52:260;9:83:17,37;9:84:57,58,64;9:89:271)
不论在任何地方找到叛教者,就杀死他们,杀人的将会在?活日在乐园有奖赏(布哈里圣训9:84:64)
信奉天经者和以物配主者,他们中不信道的人,必入火狱,而永居其中;这等人是最恶的人。(古兰经63. 98:6.)
无能为力时诅咒和杀戮:
“我的教徒中,必定会有这样的人,他们欲饮酒,却以另外的名称来称呼酒,他们还用各种乐器和女歌手来当众吹打弹唱。 愿真主使大地沉沦他们,或使他们变成猴子,变成猪吧!” (伊本马哲圣训集) Ali Ibn Abi Talib遇到了一位叫’Umru的男人并告诉他,“我真实地邀请你来伊斯兰教。”‘Umru答说,“我不需要它。”Ali接着说:“那我要向你开战。”(穆罕默德就是以这种策略来对待拒绝他的邀请的人们)‘Umru回应道:“为了什么?我的侄儿呀!为了神,我不愿杀你。”Ali说:“但是,为了真主,我喜于杀你。”(ibn Hisham, “先知的传记”,第3部分。113页;亦参读Al Road Al Anf 第3部分263页)。
如果伊斯兰教没这些客观教义,那么即便有人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做坏事,也不是伊斯兰教的过错!
总结:
回族佛教网负责人四大大入狱理由:
一:习近平强调:“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 策,传播正面声音。”李治东正是因宣传宗教信仰自由回族也不例外、宣传中央统战部“回族和伊斯兰分开”民族政策文件及揭露“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叫法依据的是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民族分法而入狱。
二:马克思: “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中译4卷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和10卷本《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到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能把批判伊斯兰教的荒谬变成了煽动民族仇恨、歧视了。难道中国是伊斯兰教法国家?难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不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序言——马列主义为指导?李治东正是因批判伊斯兰教极端教义而入狱。
三: 江泽民:《关于民族和宗教问题》(1994年7月20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上)第287页:必须强调指出,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不论出身哪个民族,都要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不应该信教。 李治东正是因宣传回族党员不信伊斯兰教而入狱。
四: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30页: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李治东因宣传“求佛智当从科学中求①”这样的“回族佛教”而入狱。
①太虚大师开示:"经云:菩萨于佛智当于何求?曰:当于五明处求。五明系印度古代科学,即声──文字、语言──、因──论理──、工巧──艺术──、医药、内──即哲学──。换言之,菩萨于佛智当于何求,即应言科学中求也。"
民国十二年八月在庐山世界佛教联合会讲──民国十二年,一九二三(壬戌──癸亥),大师三十五岁。
【来稿选登:一位法律专家的意见:一个可疑的判决——论李治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习五一(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宗教学理论研究室研究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宗教学评审专家)评论:虽然有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已经将李治东案件的判决书删除,然而大家对该案件的质疑依然存在。转发一位法律学者的质疑,推荐大家思考。
关于证据17,判决书写道:“沈阳市宗教局认定,极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宗教矛盾,可能引发大规模抗议活动和大规模声援活动,属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言论。”。
这法律学者认为,“宗教鉴定”或者“民族鉴定”,或者“宗教民族”抑或是“宗教=民族”的鉴定,绝不属于科学技术范畴!
这位法律学者指出,按照鉴定规则,鉴定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不能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担任。如果鉴定书是以“沈阳市宗教事务局”的名义作出的话,那么它是一份不合法的鉴定意见。
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人人有责!追求公平正义,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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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李治东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材料目录中的第17份。这是全案最重要的一份证据,缺少了这份证据,李治东的行为无法被定罪。因为从证据3到证据10的证据材料都只能证明李治东“煽动宗教仇恨、宗教歧视”,并没有针对某个或某几个民族发表仇恨或歧视言论。
而证据17是这样的:
“17、沈阳市宗教事务局关于李治东诋毁伊斯兰教极端言论的认定,证实被告人李治东在‘新浪微博’、及在互联网、‘回族佛教网’上发表的言论以及文章经沈阳市宗教局认定,极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宗教矛盾,可能引发大规模抗议活动和大规模声援活动,属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言论。”
由沈阳市宗教事务局出具的一份“材料”证明了李治东“煽动宗教仇恨、宗教歧视”的行为就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由此,李治东被定罪。
但是沈阳市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这份“材料”的性质是什么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请注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是“证明事实的材料”。但是,沈阳市宗教事务局出具的那份材料并不是对“事实”的证明,而是对“事实性质”的鉴定!这根本不能称之为证据!
我们继续探寻“证据17”的性质。
在李治东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对证据17表述为“关于……言论的认定”,这个用词十分有趣。何为认定?既然是认定,就说明是对性质的确认而不是对事实本身的确认。而这份“认定”中所云“可能引发大规模抗议活动和大规模声援活动”恰恰不是对“事实”的确认,而是沈阳市宗教事务局自己的主观想象和推测判断。
我们不禁要问,主观想象和推测能被称之为证据吗?能根据主观想象和推测对公民作出有罪判决吗?据此作出的有罪判决合理合法吗?!
如果我们姑且假定沈阳市宗教事务局的这份“材料”是一份“证据”。那么它可能属于法定的证据材料中的哪一种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显然,沈阳市宗教事务局的这份“材料”不属于以上八种证据材料中的任意一种。或许有人会问,这也许属于“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所谓“专门性问题”并非“所有的专门性问题”而是“某些”专门性问题,一般是指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食品药品鉴定、淫秽物品鉴定、毒品鉴定和其他各种刑事技术鉴定。这些专门鉴定都是有关“科学技术问题”的鉴定。而“宗教鉴定”或者“民族鉴定”,或者“宗教民族”抑或是“宗教=民族”的鉴定,闻所未闻!这绝不属于科学技术范畴!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145条的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想知道,沈阳市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这份“认定”如果是证据中的“鉴定意见”的话,请问鉴定人是谁?有无合法鉴定资格?鉴定人有无签字?是否能保证自己的鉴定意见对得起历史和真理的检验?是否能承担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我们还要提请大家注意,按照鉴定规则,鉴定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不能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担任。如果鉴定书是以“沈阳市宗教事务局”的名义作出的话,那么它是一份不合法的鉴定意见。
如果沈阳市宗教事务局的这份“认定”不属于“鉴定意见”,那么它出现在证据目录中到底是以何种身份存在的?
综上,本案关键性证据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我们对这份判决充满了疑问。我们有理由质疑这份判决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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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东案件的判决书:
【李治东一审刑事判决书;李治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治东一审刑事判决书O网页链接 李治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O网页链接
习五一:【随笔札记:以“辱教罪”判刑就能吓倒追求平等自由的中国人吗?】
【随笔札记:以“辱教罪”判刑就能吓倒追求平等自由的中国人吗?】2017年12月17日。我的微博发布微博11次,阅读量超过203.6万,互动2.3万。热点话题有两个:第一:“中穆前沿”公共号以“回族佛教网”创始人被判刑的判决书为由,向习五一等发出恐吓,宣称:“此判决书同时给我们一个提醒,建议集体收集习五一等穆黑分子罪证,他们发的每条微博都以截图或其他的方式保存下来,可作为必要时的证据”。该案的终审判决书写道:“某些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和风俗习惯往往与宗教结合在一起、各种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在许多少数民族中有深厚的基础,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呈交织状态,上诉人李治东在互联网上长期公然侮辱、诋毁伊斯兰教,进而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维吾尔族等民族的不满情绪,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这是由某地方司法机关认定,侮辱某宗教就是侮辱2300余万少数民族!可见,将某些少数民族与特定的宗教捆绑在一起,仍是当前主流社会的思维方式。这样思维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十分有害的。民族由先天血缘、历史文化等因素构成,而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后天的自由选择。现代社会不能将民族与宗教捆绑在一起。“教族一体”导致三不利,不利民族、不利宗教,不利个人。民族是主体,宗教只是民族的一种文化附丽,一个民族有多种文化形态:文艺、医学、教育、哲学、科学等。西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垄断所有学科,政教合一,可谓教族一体;史称黑暗时代。民族得不到发展,个人得不到自由,宗教受到诅咒。反对民族和宗教捆绑,反对强迫信仰教义,每一位公民都有信仰和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只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够促进社会和谐。“教族一体”论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民族的封闭。因为宗教的一大属性就是排他性,一神教尤其强烈。“教族一体”论的现实危害,就是用特定的宗教捆绑特定的民族,让民族浸透宗教的特质。以宗教作为民族核心价值会增强对其宗教发源地的凝聚力,出现离心和异化迹象。跨越国界的强烈宗教认同,减弱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极端主义为精神支柱,制造暴恐分裂活动。
第二:关于“侮辱成吉思汗画像煽动民族仇恨”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位法律学者指出:这本来只是一起公民个人表达意见不当的治安管理案件,但却被某些极端民族分子扭曲成民族仇恨事件。罗某表达的是自己对于“铁木真个人”的意见,不是对整个“蒙古民族”的意见。对个人的意见为什么会被上升到对整个民族的意见?这说明有人在利用整个民族绑架公众舆论,其心可诛。这些人称铁木真为“圣主”,神圣不可侵犯。所以罗某的行为才会触怒这些人。请注意这个“圣”字。这种称谓的背后隐含的意味是他们内心深处的国族认同并非中华民族,他们怀念铁木真时代的建立在各民族不平等基础上的特权和优越感,所以他们才神化铁木真,将对于铁木真的不满意见扭曲成是对整个民族的仇恨。真正在煽动民族仇恨的恰恰是这些人!
是那些举报的人在扭曲事件性质,绑架本族人民的舆论,煽动民族仇恨,酿成全国范围内的巨大争议。炒作罗某对历史人物个人的意见表达是民族仇恨的人才是真正的民族极端分子,其用意在于破坏中华民族大团结,人为拔高治安案件到犯罪的程度,把对个人的意见扭曲成对某个民族的意见,其用意是在各族人民之间制造心里隔阂。如果这些人不是民族极端分子,为什么要把个人对历史人物的意见扭曲成对“整个”民族的意见?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认清这种人所作所为的本质。
所谓证人布某,其实也是被连唬带吓被迫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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