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小学生不能信仰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为什么中小学生不能信仰宗教呢? 第一、从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来看。“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不管哪国的宗教,都必须在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下活动。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在依法享受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政府为了保障信教公民有信教的权利,允许信教公民在自己家里和宗教活动场所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允许不信教公民在这些场所去宣传无神论,干预信教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动;同时为了保障不信教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各项事务正常进行,也不允许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到宗教场所以外的工厂、机关、学校及一切公民场所去宣传宗教和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政治和社会事务,亦不得妨碍唯物论、无神论思想的宣传。如果有人强迫学生从事宗教活动,那是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干扰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宪法(第36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按以上规定,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学生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必然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影响各项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第二、从社会主义的办学宗旨看,我国教育方针明确规定,学校是向学生传授马克思唯物论和无神论思想,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学生在学校从事的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都是与他们的特定身份和他们所处的特定环境是不相容的。也与他们将来要承担的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光荣任务不相适应。学生在学校,应该大力进行唯物论、无神论的学习和宣传,树立科学人生观,而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在学校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都与《宪法》、《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与我国法律所确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是相违背的。“社会主义的学校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对保证公民不信教自由的权利也是十分必要的。全面正确理解和宣传“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时,就 不能只讲信仰宗教的自由,不讲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第三、从教育秩序上讲,学校必须保持良好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有一套保证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的管理规章制度。青年学生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不管是有组织的还是自发的,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众人行为,不管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周围的学生,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学习气氛和教学秩序,这些行为还会在校园里散布和传播宗教意识,直接干扰对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破坏学校文明、健康校园环境。因此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是不允许的。
第四、从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来看,未成年学生,世界观还没有形成,还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极易受到影响。作为学生,本身正处于在学校接受知识、学习科学的阶段,如果信仰宗教,就会影响学习,影响他们形成科学判断事物的能力,影响他们的行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反对一切以宗教的名义禁锢人民思想的行为,所以在尊重成年公民宗教信仰的同时,也提倡无神论;尤其对世界观正在形成时期的学生,更加注重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教育,使同学们能更理性地接受科学知识。希望同学们,通过今天的学习,在生活中能够更加自觉地坚持无神论,努力学习,相信科学,不信仰宗教,不为鬼神左右,做一个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人!
坚决抵制宗教对学校的渗透和影响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就是说,公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我国宗教坚持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在我国,学校是传播现代化科学知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更不允许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学生在学校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呢?”。这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学生从事宗教活动的理由之一,也是许多青少年思想认识最模糊的问题之一。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学生也是公民,为什么禁止学生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呢?
学校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场所,不允许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学校传播宗教意识,从事宗教活动,干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在《宪法》第36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都在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我们必须懂得,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是培养宗教信徒和宗教教职人员,要求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方针、办学要求和培养目标来要求约束自己,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当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1992年11月2日《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杂散居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正确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并要坚持对学生进行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宗教观。”。
在我国,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虽然同样具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教师不同于一般的群众。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既不应信仰宗教,更不应参加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二章第八条还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教师的职责要求教师必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知识的传播者,教师在学校教书育人过程中起着主导性的关键作用。教师要教育学生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教师本人首先要不信仰宗教和不参加宗教活动,这是一项基本的教育原则,是教师职业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在学校,教师为了更好地履行教师职责,也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仅要精通自己的业务和专业知识,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好有关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否则,就不能很好地教育学生。有些教师认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仅仅是专门做思想政治工作或政治课教师的事,这种看法是极其片面的。其实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是《教师法》赋予每个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教书”和“育人”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教书的过程中就包含着“育人”,即进行思想教育的内容,教书的过程同时也是育人的过程。教师必须履行职责和义务,否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
当前,在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推行“西化”、“分化”策略的大背景下,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加紧对我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并利用宗教一步步将黑手伸向我们社会主义学校和纯真可爱的青少年,妄图达到其与我长期抗衡的目的。复杂的国际背景和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分裂、破坏祖国统一的反对本性,决定了在新疆,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固守社会主义教育阵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
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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