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4-10-14 13:14:33

声援于世杭:严惩网络侵权违法犯罪者

原告:于世杭
第一被告:冬天暖阳(2335218105)
第二被告:你棗我宣妳(2287383772)
第三被告:伊斯兰(1547531546)
第四被告:回族(1018807713)
第五被告:寻友www.327463960@qq.com(327463960)
第六被告:分手时的那晚(793088421)
第七被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深圳市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高科技大厦5-10层 邮编:518057 电话话:0755-86013388 传真:0755-86013399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一年以来,这几个被告一直在QQ群公布于世杭的个人信息极尽诽谤诋毁之能事。


以上是起诉书的部分。




admin 发表于 2014-10-23 16:44:12

连云港地方法院立案庭已经给于世杭立案。

秦汉518 发表于 2015-3-27 21:2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0月10日09时07分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夏威夷 发表于 2014-10-14 13:29:22

也就是说,如果网站不说出是谁发帖骂了人,“那就只能独自承担侵权责任”,朱巍说。而在非实名登记情况下,“侵权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一名接近立法者说。——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如果腾讯公司找不到QQ的主人,那么腾讯公司就要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admin 发表于 2014-10-14 13:20:16

“个人信息”首次划定“保护圈”2014年10月10日01:00太原新闻网-太原晚报

来源:新浪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个人信息锁定侵权者“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2 “转发”也要担责任,“过错”认定是关键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针对这些特征,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他说。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目前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比如你是‘大 V’ ,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 V’ ,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3 向“有偿删帖”、“水军”说“不”“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孙军工说。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合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如何认定这个‘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孙军工说,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5 增强保护个人信息加大对被侵权人司法保护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此外,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admin 发表于 2014-10-14 13:16:21

来源: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0月8日,手机即时通讯软件“来往”的内置游戏“疯狂来往”被爆泄露玩家隐私。玩家在玩游戏时,手机会拍下游戏过程,并将视频上传至可公开浏览的优酷网。不幸的是,这些视频中包含相当数量的不雅隐私内容。事件发生后,“来往”和优酷迅速屏蔽了这些视频,亦未有公开报道称隐私被泄露者提出法律维权。但“巧合”的是,10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一部全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部司法解释,首次在法律文件中,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的范畴。“《规定》是部很先进的司法解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短时间内难以出台的情况下,《规定》扩大了隐私权的解释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全程参与了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外,多家互联网企业法务人员告诉记者,《规定》的其中一个条款,将“倒逼”互联网企业要求网络用户实名登记,这亦表明2012年底实名制正式立法之后,将可能真正进入可操作阶段。个人信息的明确界定“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10月9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基于这些背景,《规定》第12条在利用司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作出了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朱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部司法解释,首次在法律文件中,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的范畴,即包括“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和私人活动等”。他称,上述列举的内容,部分是台湾地区《个人数据保护法》中“核心隐私”的范围,此前大陆地区没有这样的规定。早在200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委托社科院法学所承担《个人信息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并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直到现在,“国内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已多达200多部”,朱巍说,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出台,仍仅仅只是一份专家建议稿。“事实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短期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扩大了隐私权的概念,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其中”,朱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述《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也对《规定》给予积极评价,他称,“这次司法解释在以往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外延,并且初步厘清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关系。”周汉华介绍,《民法通则》将隐私作为个人名誉权的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则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但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个人信息同样如此。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是一部具有法律地位的文件,但其中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和界定。“而且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软保护,没有很强的制度约束”,一名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告诉记者。“这次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等带有敏感性、负面性,披露出来后会降低人的社会评价的信息作为隐私,把隐私之外相对中性的信息界定为个人信息”,周汉华说。但立法亦有“中国特色”,台湾地区和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都写入了“与性有关的内容”,作为个人的核心隐私,但《规定》代之以“个人活动”,范围更加扩大。网站是否必须交出侵权者?“这部司法解释在催促网站对用户实行实名制登记”,一名大型互联网企业法务人员告诉记者。《规定》没有出现任何“实名制”的字眼,但其第4条提出,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某网站发帖侵犯了另一人的合法权利,后者起诉网站的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网站说出是谁侵了他的权。而如果网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规定》还提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也就是说,如果网站不说出是谁发帖骂了人,“那就只能独自承担侵权责任”,朱巍说。而在非实名登记情况下,“侵权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一名接近立法者说。网络实名制已非首次提出。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将实名制立法,这部只有12个条款的决定,其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并没有实施细则和不实行的罚则。“网络实名制是一个国际趋势,比如Facebook就要求实名,”朱巍说,“现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已多达200多部,实行实名制已有了基础。”“我们制定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可能受到侵权的原告,能够在技术上明确谁是侵权信息的发布者”,在10月9日最高法院的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说,“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特点,使得原告很难确定谁是加害人、谁是被告”,但民诉法又规定起诉需要明确的被告,否则诉讼就无法进行。但姚辉介绍,并不是只要原告提出,网络服务商就必须提供相关信息,“这里要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也是他的商业道德,要为用户保密”。“法院还要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审查和判断,最终是由法院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提供发帖人的个人信息,”他说,“即使法院做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有相应的抗辩理由,例如,信息已经过了法定保存期限,技术上无法提供。”“对网站来讲,实名制倒不一定是坏事”,上述某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法务人士说。“比如网站都希望实行‘强账号’,也就是用户用固定账号登录网站,但可能因用户体验原因而流失客户,如果实行实名制,所有网站都一样要求用账号登录,我们自然乐见其成”,他说。

阳光 发表于 2014-10-23 16:27:20

本帖最后由 阳光 于 2014-10-23 16:29 编辑


阳光 发表于 2014-11-26 19:18:38

0518-86293062 赣榆县法院第十法庭电话

阳光 发表于 2014-11-26 19:18:43

本帖最后由 阳光 于 2014-12-11 10:58 编辑

admin 发表于 2015-10-1 16:50:1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信报道,正在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
  事实上,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下面是我们从总书记几次讲话中摘录的一些片段,从中可以窥见总书记对法治建设的深入思考。
  一、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2012年11月17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
  二、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2、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3、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1、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2、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3、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这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了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权力没有约束,结果必然是这样。
  4、在我们的一些干部中,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从上到下,违规占有多套住房的,违规占用公家车辆的,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共利益的,违规侵害群众利益的,明里暗里为亲属升官发财奔走的,以权枉法的,这样的干部不乏其人啊!这些特权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引起了群众极大不满。我们决不能见怪不怪啊! 
  5、如果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没有机会,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这种情况如不纠正,能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吗?这个社会还能有发展活力吗?我们党和国家还能生机勃勃向前发展吗?
  四、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乱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2、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执法司法状况,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
  3、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乱。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4、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
  5、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
  6、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比如,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律师同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作出严格规定,严禁律师和法官私下会见,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甚至同乘一部电梯。但是,我们的一些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相互勾结,充当“司法掮客”,老百姓说是“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7、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
  8、如果领导干部不遵守法律,怎么让群众遵守法律?对来自群众反映政法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举告,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依法按程序批转,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不能替政法机关拍板定案。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标准。
  9、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10、对司法机关尚未或正在办理的案件,媒体可以报道,但不要连篇累牍发表应该怎么判、判多少年等评论,防止形成“舆论审判”,以便为执法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2、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 丁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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